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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税率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税率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税率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税率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税率

3%的征收率.

商厅租赁营改增税率分别为17%: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具体原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税率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税率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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