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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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如何界定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可能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59号文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因此,即便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其合伙人按照规定属于国税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该合伙人也应当在国税局就其分自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主体税种划分企业所得税管辖。即: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并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同时规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企业新办标准等仍沿用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中明确,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即还要依照财税〔2006〕1号、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是否属于新增企业进行界定。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相关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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