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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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涉及预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因为施工企业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施工企业的存货,期末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中关于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建造合同预计亏损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计提对象:固定造价合同。
(2)计提条件: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3)预计损失的计量:确认预计损失时,应先确认项目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然后用预计总合同成本减去合同收入得出的预计总亏损,再计算出本期应确认的预计合同损失。计算公式为:本期预计合同损失准备=项目预计总亏损×(1-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计提的项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其在会计处理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合同完工时,将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预计亏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提取的损失准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得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税法上对于建造合同的预计亏损,按照“据实扣除”原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建造合同准则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为核算建造合同业务应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1、“工程施工”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亦可使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相应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购买方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企业向购买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合同完工时,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应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在建造合同未开工或实施过程中,如果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则应当确认预计损失。未开工时,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实施过程中,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预计负债”或“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为何有人对此作很深入的分析,因为其中的一些处理容易出现错误的理解,而且表面上看,这些理解也有政策依据,这是比较难分析的,本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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