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能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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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能抵扣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销项税额=(转让价-买入价)÷(1+6%)×6%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买入价的确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发票管理: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优惠:下列金融产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第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二十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
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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