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零售业如何核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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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零售业如何核算消费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企业,当月直接销售金银首饰取得收入10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以旧换新取得收入1000元,对某企业赞助金银首饰500元,过节发给职工金银首饰作福利1000元,用于广告支出用金银首饰2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取得收入1000元,消费税税率为5%.消费税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直接销售金银首饰应计提消费税500元(10000×5%),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
以旧换新应计提消费税50元(1000×5%),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
对某企业赞助应计提消费税25元(500×5%),
借:营业外支出 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
过节发给职工作福利应计提消费税50元(1000×5%),
借:应付福利费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
用于广告支出应计提消费税100元(2000×5%),
借:营业费用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提消费税50元(1000×5%),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
消费税销售额的确定时注意事项
1. 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 从量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
销售额为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数量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的销售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
金银首饰零售业如何核算消费税,没有什么比案例有说服力,消费税的核算和增值税不同,你可以对比二者看看,从那些方面入手,你可以问问同行,这会增进你对消费税核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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