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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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税会差异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所得税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对所有需扣除的支出都必须符合实际发生且合理的要求。
2、对于支出中的成本、费用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必须提供有效的凭证才能汇算清缴前扣除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取得相关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做专项申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日后事项可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而调整事项,又可分为涉及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和不涉及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事项,则会牵涉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如同报告年度发生的事项一样,相关账务调整处理在报告年度,并对已编制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
三、税会差异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看出,对于日后事项处理会计与税法的依据是不同的。会计强调报告年度发生但无法得到确切结论,而在报表报出前得到了进一步的结论,这个结论可能是确定最终结论,也可能仅是进一步的结论,但不论怎样,事件造成支出的确切结论是在报告年度以后。所以在税法的处理上,这部分支出是不能在报告年度扣除的,它需要实际发生的年度扣除(对成本费用必须有有效凭证)。
比如销售退回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旧)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从销售退回我们就可以看出会计和税法的确认时间是存在差异的。
其实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过一个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该文件于201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号文件作废。因此不宜再根据国税发﹝2003﹞45号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对符合要求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应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于所得税影响
1)存在暂时性差异的调整事项,不论是汇算清缴日之前还是汇算清缴日之后,一律调整递延所得税,同时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比如针对资产补提减值准备,针对预计负债的补充确认等)
(2)税法允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总原则),若发生在汇算清缴日之前,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若发生在汇算清缴日之后,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用递延所得税替代),同时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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