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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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说“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按法律规定要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对婚后财产不管这个房屋的产权名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离婚后分割财产存在税务风险
家庭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夫妻的一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为了简化论述,本文以夫妻二人制的家庭为例进行剖析)。在离婚时,夫妻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诉讼中对财产一并进行分割,也可以先解除婚姻关系,将财产留待日后分割。后一种财产分割方式,会大幅增加税收成本,应当引起离婚双方的足够重视。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结婚证对于挽救婚姻可能确实已经起不到什么作用,但在节税方面,结婚证的含金量则成色不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或者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不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即使相关财产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综合上述文件,税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置非常包容。只要还没有办理离婚证,只要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则无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论权利人名称的变更是否导致财产权利的实质性变化,不管是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从一方个人财产转变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不负有纳税的义务。税务局对于权属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动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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