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利润转作股本须代扣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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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转作股本须代扣所得税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即在被投资企业作出转股决定的同时,股东应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实现。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
未分配利润如何转化为股本?
首先要知道未分配利润的来源: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可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3、分配优先股股利;
4、分配普通股股利。
最后剩下的就是年终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至于你所说的如何转股利,应该是在上面3,4提到的内容,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开会投票决定是否转,转的时间和分配比例.盈余公积作为已经在利润中提走的部分,是不会做为分红送股的.也就是说,分红送股的来源只能在未分配利润这个科目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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