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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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福利主要涉及的税种可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另外也可能涉及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
(一)非货币性福利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1、自产、委托加工商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注意,此处视同销售仅包括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包括外购的。
对于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要求是市价或组税价格,会计准则要求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二者在说法有差异,实际上二者并无差异。
2、外购商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则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以提供补贴的形式出售给职工
由于该形式的销售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因此需要调整为按照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二)非货币性福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与纳税调整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明确了非货币性福利是要视同销售的,与会计上规定基本一致,一般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此条是2016年新规定,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应特别注意)。
在会计实务中,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用作非货币性福利,一般都会以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处理处理,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职工薪酬的非货币性福利有哪些会计分录
如果你问的是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做的会计分录的话。那么要区分外购产品和自产产品。
外购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产产品视同销售,销售价格以同一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计提的时候
借:管理/销售/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外购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然后自产产品的话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非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由会计学习资料发布,非货币福利的意思很简单,就是除了钱以外的福利,比如企业将自己或是外购的商品作为福利,也可以是其他品类的服务作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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