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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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利润计算有所不同。一般公司的利润等于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保险公司的利润等于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减去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允许扣除,这是由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的。有些保险业务虽然暂时没有发生保险赔付支出,但由于保险期限未到,其相应的责任风险仍然由企业承担。
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及所产生的利息扣除当年所应分摊的赔付成本之后的余额,应提存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其金额应根据保险责任时间、风险大小等因素经过精算后确定。显然,这与一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性质是不同的。
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也就是说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备金是可以扣除的。
保险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准备金目前无类似文件出台,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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