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证交易费可否作开发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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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证交易费可否作开发成本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客户办理小产权证所发生的交易费用不属于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该费用不能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该交易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开发成本为“不允许扣除”表示对应项目产生的实际成本
不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就是不参加增值税计算。
开发成本属于成本类科目,它在期末需要结转入存货的,资产负债表中不直接反映成本费用类科目。
开发成本一般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其账户结构也相似。
开发成本是指构成房地产商品售出条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摊的配套设施费、环境绿化费和外管网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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