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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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如果出租方属于应税单位或个人,则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出租方属于免税单位或个人,则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税该由谁交的问题具体看出租方是否为应税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案例
甲某为乙公司的法人代表,2006年12月22日,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甲将市区1万平方米的土地(土地用途:工业;房地产产权为甲某私有。)及地上厂房出租给乙使用;2、租赁时间: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3、租金:35万元/年,付款方式:年付。4、租赁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和水、电费均由乙方交纳。
2007年,乙公司向甲某支付了租金35万元,向地税局申报土地使用税50000元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检查人员发现后调增了乙公司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论:
1、没有文件明确个人出租土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甲某出租土地给乙公司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甲某认为乙公司也是自己的,交了本不需交的税,还要在所得税上补税罚款,真冤?他的认识对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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