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的纳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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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的纳税原则
根据税法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它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要缴纳的增值税为:含税销售额/(1+4%)×4%×1/2;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们总结:该公司销售边角废料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应按4%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该类货物不是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也不是税法中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产生边角废料,属于增值税中的货物范围。所以说以上所述边角废料在销售时,还是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按什么税率交纳增值税
棉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风箱花、落棉、斩刀花、粗纱头、破料、地脚、滤尘等大约七种下脚料,这些下脚料一般提供棉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风箱花、落棉、斩刀花、粗纱头、破料、地脚、滤尘等大约七种下脚料,这些下脚料一般提供给气流纺纱厂、低档次的棉纺企业作为原料。这些东西,我们在销售时是按17%、或者13%计提销售项税?
答:对于风箱花、落棉、斩刀花、粗纱头和破料、地脚、滤尘等废品、下脚料,应区分是农产品的下脚料还是加工成产品后的废品、下脚料。没加工成产品前应属于农产品的下脚料,加工成产品的废品、下脚料属于工业性的废品、下脚料。
如:粗纱头应是加工成纱的下脚料,应按17%计算交纳增值税。其他废品、下脚料以次类推。
因此:
一、不属于农产品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二、属于农产品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按13%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销售废品、下脚料等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
具体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有效)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文件(有效)《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计税依据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企业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的纳税原则如上所述,可见不同的行业具体化的话,也够复杂的,不过基本的原则都差不多,这没什么可以讨论,以上的意见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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