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税货物销货清单如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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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货物销货清单如何领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什么时候规定的?
最早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57号 1994.3.15
四,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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