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能否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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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能否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正常党费不能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党费能否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缴?
党费是不能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直接扣缴,属于违法的行为,只有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才可以代扣。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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