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杂费专用收据是否为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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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杂费专用收据是否为合法凭证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核收货运杂费的票据为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和铁道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据,其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印制和使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粤地税发[1995]11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发票统一管理的原则及会计核算的需要,专业发票采用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企业自印自用的方式。 专业发票的票面,均不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专业发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使用。
(七)城市交通客票(不包括出租车票、私人拥有和个人承包的小公共汽车票);铁路、民航货票;行李票、包裹票;飞机票、火车票、船票、火车站台票。不包括代购票、退票手续费,各种延伸服务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铁路运杂费专用收据属于铁道部自行管理的专业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不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如果贵公司取得的 运费杂费收据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际业务相符,与生产经营有关、合理,即可作为合法的凭证在税前扣除。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令2003年第1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客货运输票据。 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进款的原始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涉及的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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