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余热发电业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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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余热发电业务会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货物(即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水泥厂余热发电业务的财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货物(即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你单位将资产电用于生产经营,从本质上讲,属于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和接受半成品的业务,其价值转移到了最终产品水泥中,不属于视同销售中的任何一种,所以不需要在该环节计征增值税,只对最终产品水泥计征增值税即可。
水泥企业余热发电业务会计处理由可以学堂整理,以上的两部分内容,其一是讲述水泥企业的发电业务的会计处理,其二为其增值税税务处理,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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