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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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问题
问: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按现有的2014版申报表,请问当期确认收入部分对应的毛利因在之前预收楼款时就已经按照一定的毛利率缴纳了所得税,当期调减的差额在哪一栏予以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应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报表中体现,具体应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上文就介绍到这,除了实际缴纳,还有预缴,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问题上文也有相关的政策,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习资料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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