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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缴税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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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缴税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对于企业年金,适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

相比较于住房公积金。相同点在于年金按规定缴存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缴费工资不得超过设区城市平均工资的300%。而在缴费比例不一致的情况下,领取时要分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

个人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后,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分摊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由于财税﹝2013﹞103号之前的政策规定,在缴存时应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在领取时不应该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个人在领取时,存在已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也存在没有缴纳的。政策明确按已纳税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折算出未纳税年金缴费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财税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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