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会经费列支的节日补贴是否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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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会经费列支的节日补贴是否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工会经费列支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节日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助或福利费,应当并入发放当月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节日发放的各种补贴、福利需要缴个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按月计算:
其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项目)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其他规定扣除项目”,很常见的就是“三险一金”,即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这是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从工会经费列支的节日补贴是否缴个税,补贴的自然是货币,而不会是物品奖励,这类收入的名称虽然不是工资,仅是称之为福利费用,发放给了员工,而且是工会经费中发放的,一般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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