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契税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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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的契税有什么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等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减除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摊销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成本。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未发生权属转移,则不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缴纳。
合作建房,如何缴纳契税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共同建房,建成后按约定的方式分配房屋。合作建房涉及到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是出地方,实质上是出地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自建的住房。 关于如何缴纳契税,应该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文件规定: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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