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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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的规定,对委托加工业务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印花税对谁征收?
是双方。
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按加工承揽合同上的加工费金额加总后*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与发票无关。除非税务局核定印花税。
委托加工物资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该如何做?
托加工物资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2、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3、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4、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5、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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