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专用发票需作废重开,已预缴的税款可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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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专用发票需作废重开,已预缴的税款可否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税务人员说税款已经上交国库,主管税官没有这方面的权限,大厅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这方面的权限,当月增值税发票我们也已经退掉了,税官也给我们做了下月(一个月)正常申报税款抵扣,还有大部分余额没有退回或抵扣,主管税官没有这方面的权限,那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去解决这个问题。
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并代开发票后还需缴纳地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除外)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并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并申请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相关地税(应为地税机关征管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业界习惯称为“地税”)如何计缴呢?
纳税人在缴纳了增值税以后,应按照已缴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纳税人应将申请代开的发票的销售额并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再根据企业的季度利润及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正或者负)判别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个人,应根据申请代开的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应税所得(具体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是自有房产,还涉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同时,现行政策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相关免征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
但是,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则也不能享受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
以已缴增值税(营改增前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缴依据征收的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只是上述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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