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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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情况一:快递公司丢失
因为目前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可能不承担责任的,则需要由销售方和购买方双方协商,看哪一方去处理相关事宜。
A、协商是销售方承担责任的:需要销售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登报报纸、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至主管国税局接受处罚,然后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需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B、协商是购买方承担责任的:需要购买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至主管国税接受处罚,然后把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给销售方,销售方携带:购买方登报报纸、丢失说明书、记账联复印件至主管税务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然后销售方把《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认证抵扣。
情况二:销售方丢失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销售方首先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携带自己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去税局接受罚款,同时开具《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然后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
购买方以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
购买方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况三:购买方丢失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税务上:首先购买方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去税务局接受罚款,然后受票方写一份丢失发票情况说明书(加盖公章)然后把说明书交给销售方,再由销售方携带购买方写好的丢失情况说明书(加盖购买方公章)、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财务上:丢失前已认证,凭借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凭借销售方提供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记账联复印件及《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销售方需把税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发票联
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用发票联认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案例
公司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到对方公司,在快递过程中发票丢失。(即对方未抵税)按原来的方法是由我方到税务所出具发票丢失证明,然后邮寄给对方即可抵扣。但是现在说不行了,必须登报并处10000以下罚款,是否如此呢?
贵公司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全部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一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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