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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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备案”与“审批”不同,税务人员并不对你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判定,只对资料是否符合备案资料要求进行判定。选择简易计税实质上是否正确,这一责任依然是由纳税人背负的。如果真是有误,那么收你备案资料的税务局也是一点责任没有的。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必须要“备案”,这一点,税务总局是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总局的规定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所以,如果没有备案,就无法享受优惠。
但是,对于营改增中选择简易计税,它并非一项优惠,目前总局和财政部没有提备案的要求,就是说,备不备案,在法律上没有差异。
目前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想备案,税务机关不能强迫,也不能将备案作为选择简易计税的前提。
反过来说,如果纳税人想备案,税务机关能不能拒绝呢?好像也是可以的,因为“没有要求备案的规定”。
从法制的角度看,制定《备案指南》这样的文件仿佛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甚至没有备案的要求。
从实务的角度看,制定《备案指南》这样的文件,是非常好的回应了纳税人的诉求,所以说,是一件好事。虽然它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但却让纳税人心里踏实一点点了。对不少黄盖来说,不挨两板子的确不舒服。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提供哪些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备案。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如上,该讲述的已经完备,在某些时候,我们需要对一个系列的知识做些整理,因为有些政策是有变动的,这需要我们花些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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