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业在总公司汇总纳税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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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在总公司汇总纳税行得通吗
问:我们是一个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想在异地成立一家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如果这家异地的公司为非法人企业,那他应该在当地纳税还是应该和母公司在北京汇总纳税。
答:这里只要跨县了,那就应该就地纳税。如果你要汇总到总机构纳税,那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企业在总公司汇总纳税行得通吗
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
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区,要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预缴税款时由总公司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分配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进行预缴,年终由总公司进行汇算清缴 (具体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
非法人企业在总公司汇总纳税行得通吗,多级分支机构的纳税是由关于汇总纳税的说法,那么具体的政策和实施的流程大家不一定十分清楚,欢迎阅读本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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