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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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是如何界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4000元的基本及附加扣除费用。这里所提及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在中国工作期间(包括此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同样,“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也是指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包括此期间的公休假日)取得的所得,也不论是由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征收个入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中国公民在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收入需要在国内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境外人员在境内工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主要适用以下2个规则:
一是基础性规则:
外籍人员只要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需要缴纳个税;
二是补充性规则:
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还需要就境外所得缴纳个税。而更为具体的判定标准可参照视频中的无住所个人取得收入的征免范围表。
如何界定来源于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这个问题是在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前的一个必须了解的问题,或许你也知道这个税是如何计算的,不知道的话,不妨咨询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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