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清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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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清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注销涉及两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一是注销年度生产经营 期间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清算所得个人所得税。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是注销年度生产经营期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 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 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 35%的五级超 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 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 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 应纳税所得额;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 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如何申报纳税?
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所“先分后税”原则进行申报缴纳。“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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