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会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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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会计税务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划入企业的资产,根据划入方式,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式: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
如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作为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不确认收入。按照接受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符合条件的无偿划入:确认不征税收入
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3)其他情况: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确认征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门将资产租给企业,不属于划入资产。
2.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1)投资方式:不确认收入。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可以不确认收入。两个条件是:
①合同、协议约定作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投入;
②在会计上已作实际接受投资处理的。
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非投资方式:确认收入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9号公告规定的作为收入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二是即使有协议证明股东作为投资投入,但是企业作为收入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我公司接收股东划入资产,请问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规定如下:(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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