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购入原件消费税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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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购入原件消费税的抵扣
(1)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形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四条【释义】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所纳税款,是指受托方按规定实际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一般需要凭对应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凭证抵扣.
(2)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
【直接出售的定义】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价格的确认
1、一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八条
2、特别解释
(1)上述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上述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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