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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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赠送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
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根本就不是公益性捐赠。
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市不需要确认收入,而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就是销售产品的分录,没有区别。
案例
问:甲公司为促销产品,将自产成本价为15万元的食品作为样品对外赠送,假设这批产品的不含税正常售价为20万元。请问,对将该批自产产品对外赠送的行为该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和会计处理?
答:甲公司生产并销售食品,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简化分析过程,笔者仅以对外赠送行为主要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其余小税种不再分析。
本案例没有告知具体的赠送对象,笔者认为,甲公司为促销,将自产食品作为样品对外赠送,总体上存在两种赠送对象,一是外单位,二是个人。外单位可能是现有客户单位,也可能是潜在客户单位,而个人可能是现有客户单位的个人,也可能是潜在客户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个人。由于赠送对象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涉税处理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必须按照不同的赠送对象分别分析其涉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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