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扣除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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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扣除如何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扣除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政策内容有何变化?
此政策主要内容有三点: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广宣费比例为销售收入的30%,超部分向后结转;二、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三、烟草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另政策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此政策是旧政策财税[2012]48号的延续并无变化哦!
以案例分析告诉你如何快速理解政策: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两个公司的收入及广告费如下,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15%。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甲的广告费的40%由乙企业扣除
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扣除如何申报由会计学习资料整理,扣除比例是否为15%还是其他,这需要大家学习这些政策法规,如果不好好学习,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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