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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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1.自然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
因此,股东因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不需缴纳所得税。但同时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除了由上市公司12月以内的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外,被投资方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投资方所确认的收入免税。
例:A企业是一家电器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变电设备,2016年6月30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7000万元,负债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3000万元。2016年7月1日,自然人投资者李某向A企业原股东张某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200万元。
李某收购企业后于2017年6月1日,A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3000万元(股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余额为3600万元)向李某转增实收资本。2017年8月1日,李某将持有的A企业股权以6000万元全部转让给王某。计算在上述交易过程中,张某和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文件规定,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收购后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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