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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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是怎样的?
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由此可见,未经核定的,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如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计提的各类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
哪些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有:
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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