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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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例如,企业根据专用设备优惠政策抵免所得税额10万元,未抵减之前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无其他所得税事项.那么,企业计算并申报的当年应纳税额为90万元,会计上只需对计算出的当年应纳所得税额9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90
贷:应交税费90
企业抵免年限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总局(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需要注意的是,"5年"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1)从"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开始计算抵免税额,企业如果因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当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会相应缩短.
(2)"5年"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5年,也就是说,加上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其实是6年.例如,2008年10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在计算税额抵免年度时,2008年当年即为第一个抵免年度,2008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向后结转至2013年.如果2008年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2008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到2010年资料准备齐全时,企业只能在剩余年度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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