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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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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吗?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按《公司法》设立的。

《企业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企业”。

案例

A、B两个自然人股东成立的甲企业,经两个股东协商达成协议,在甲企业存续情况下,分立出乙公司,A、B股东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被分立甲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定?甲企业是否涉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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