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个人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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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个人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某项所得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由于通常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判断所得来源地,显得更为重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即劳务所得,以劳务提供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二)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即财产租赁所得,以承租人使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即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其他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使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者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企业在支付境外佣金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管理、 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提供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同时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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