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有哪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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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有哪些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了新增的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凡在以上范围的,都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于可抵扣消费税的已纳税款的计算,不同的行为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立抵扣税款台账,详细反映抵扣情况。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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