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取得拆迁补偿的实物的税是如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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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取得拆迁补偿的实物的税是如何征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2010 ] 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 45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同时财税[2010] 42号还明确规定,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收入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重新购置房屋依法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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