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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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税务怎么处理
对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单位、申报时间、减免规定、征收管理等,办法和公告均作了明确。
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5类产品。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是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处理基金的征收单位是国税局。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处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对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处理基金”补贴。
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会计处理上,不同于地方基金一般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该项处理基金直接计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会计核算时,拟作以下分录(待国家统一规定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计提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解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贷记“银行存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到哪个部门缴纳,需报送什么资料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四条规定:“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第八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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