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转账协议有哪些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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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转账协议有哪些税务风险
1、认可。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约定由乙方代为付款。这种在民法上叫做第三人代位履行。
2、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属于给第三人设定义务,除非第三人同意,否则是无效的。
3、根据你的描述,签订的是三方协议,则甲乙之间不必另外签订协议,只要凭三方协议可以向丙主张付款。第三人代位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税务并没有不认可的理由。
案例
甲乙丙三方,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甲方付款给丙方,发票由乙方开,这笔款丙方属于正常收款吗?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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