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环保治理资金如何写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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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环保治理资金如何写分录
1、取得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环保治理资金
2、利用该资金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3、在本年转销收益时和计提折旧时:
借:递延收益-环保治理资金
贷:营业外收入-环保治理资金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收到国家下拨的环保专项治理资金,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适用范围,您可根据拨入款项的实际用途,将其补助根据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要求,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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