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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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计算:200+100=300万元
账面处理:按照2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0万元。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计算:300+150=450万元,
每月差异 150÷10÷12=1.25万元
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3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
税务处理:每月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25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还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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