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工程物资应交税费会计分录的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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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工程物资应交税费会计分录的具体步骤
1、计提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货币资金
2、入账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3、支付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处理时,新增“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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