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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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分两年,该怎么处理?
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某房屋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某房屋) 60000
贷:银行存款 3150000
注:记入待抵扣的税额一定要在第一次抵扣后第13个月时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如上,分期抵扣在建筑行业中非常普遍,如果大家是在该行业工作,那么这类问题是不能逃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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