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旅游业账务处理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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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旅游业账务处理的一般做法
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减的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他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1+6%)×6%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3%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销项税税额抵减”专栏;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税额抵减 )[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
文件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案例:
旅游业营改增,差额征税的会计核算怎么做?
由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办法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中是以“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规定的,并不属于简易征税办法,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选用此办法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减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进项税额。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1+6%)×适用税率6%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
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营改增旅游业账务处理的一般做法如上,说了不少,但也没有完全说完,比如营改增后的旅游业的纳税处理有哪些,比如纳税申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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