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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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开票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可以开不同税率的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基本上是以“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即企业经营的主业是货物销售的则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经营的主业是服务销售的则按照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是否有可能分别计税
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应该说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这一条关于货物和建筑劳务的规定(暂未失效)相当于特别规定,而营改增过渡办法的混合销售规定属于普遍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实施原则,实际执行中河北国税的做法更为合理,也就是说营改增过渡办法只说明了大概情况,没有特别说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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