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定期存款是否计提利息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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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定期存款是否计提利息会计处理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能否在期末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应当与其持有意图相适应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管理层没有将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则在到期日之前,并不能保证其最终可以获得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定期存款一旦提前支取,则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尚不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项确认标准。因此,对于管理层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的定期存款,在其到期日之前不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计提未到期存款利息不确认应税收入
按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近似于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则。企业会计核算中,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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