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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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工程未完工预缴所得税,可以这样做账: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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