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增资抵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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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增资抵税措施
《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形资产增资后,企业可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合理避税。
《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例如:2010 年 1 月,乙股东的发明专利经无形资产评估获得评估额为 1000 万的评估报告对甲公司以无形资产增资 1000 万元。该专利有使用权年限为 10 年。
普通企业:
该无形资产每年摊销额=1000 万÷10 年=100 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该企业每年可避所得税=100 万×25%=25 万元
该企业 10 年累计无形资产摊销减少所得税=25 万×10 年=250 万。
公司有新股东增资入股股份怎样计算?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融资之后的股权比例应该这样计算:按照公司的增资股东会议及增资协议确定,并不是必然按照各自出资的金额比例来进行股份划分的,股份计算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主要还是大家在增资的时候的博弈谈判。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3、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若以公司形式增资。评估公司净资产,原股东根据净资产折和股份比例,新股东溢价部分记入公司资本公积。
4、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常规情况下,货币资金入股一般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按新注册资本及各个股东出资重新分配,若是以资产或其他形式入股,就看谈判的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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